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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
【anquanshengchan】2019-1-14发表: 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 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六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第九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免责声明:凡网站注明非来源于铁合金在线的文字报道、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瓷砖相关安全隐患生产定点管理定点生产贴牌生产,本资讯的关键词:国家煤监局煤矿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生产建设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验收复产 (【anquanshengchan】更新:2019/1/14 18: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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